2.
115年4月22日查封暨測量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債權 人代理人稱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門牌3號建物部分增建至3樓,門牌5號建物增建至4樓, 另1314-101地號土地為巷道。115年9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門牌3號、5號建物共用一 鐵捲門,1樓部分打通使用,門牌3號、5號建物各有樓梯可通往2樓。2樓亦有通道可連接門牌3 號、5號建物,惟僅3號建物一側有樓梯可通往3樓(5號建物一側無樓梯可通往3樓)。3樓部分 則將3號、5號空間打通作道場使用,另5號建物一側設有樓梯可通往4樓增建。本件因3號、5號 建物已打通使用,無法明確區分特定範圍,且僅3號建物一側有樓梯可通往3樓,又3號建物係拍 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