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由第三人黃O熙承租使用,然租期、租金以及押金數額不明。
7.
2號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7日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據鄰居稱有第三人承租 使用,另經詢問管委會,債務人至今已經積欠7000元車位及管理費;嗣於114年3月12日履勘 時,因無人應門而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屋內有數隻貓,有居住使用跡象,但無人在家; 又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4年11月21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475943100號函函覆內容, 建物現由第三人黃O熙承租使用,然租期、租金以及押金數額不明;另債權人於114年12月10日 查報編號
8.
4號建物為公共設施(警衛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