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並由債務人之小舅子在場表示房 屋原由其使用,現已搬離,房屋目前為空屋,惟仍由其使用,另查房屋2個月管理費新台幣3,85 0元(含車位清潔費),配有地下一樓編號24號之平面車位,無機車位,在場人稱房屋無漏水, 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牆壁有些微龜裂,又編號3建物為大樓之公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