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金拍 115雄金職酉243

高雄市鳳山區新庄子段52-25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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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2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8
保證金:
5.8
總坪數:
1.4
坪單價:
21.2萬/坪
持分地坪:
1.4 坪
總現值:
20.7 萬
拍後增值:
-8.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鳳山區 新庄子段 52-25地號,面積 12 m2,持分 1/4,19.2 萬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2.
高雄市 鳳山區 新庄子段 52-29地號,面積 3 m2,持分 1/2,9.6 萬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拍賣紀錄 (1)
1拍,2026/8/12,總底價 36萬,保證金 7.2萬,坪單價 26.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查封時,52─25地號土地其上有藍色鐵皮建築一棟(未具門牌),可能一部份為私人巷道,52─29地號土地其上為協和路三巷21號鐵皮建物一棟。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
5.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分管契約等情形。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鳳山區 新庄子段 52-25地號
12 m2 × (1/4) × 46,000 元 - 19.2 萬元
= -5.4萬元
2.
高雄市 鳳山區 新庄子段 52-29地號
3 m2 × (1/2) × 46,000 元 - 9.6 萬元
= -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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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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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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