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5年3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父稱標的是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並有租客,頂 樓租給光電公司設置光電板。依鑑價報告記載,屋齡約49.5年,281地號為第五種住宅區,281-1地號為第三種特定商業專用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因已出租他人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據債務人具狀表示有3位租客,租客1為陳宛蓁,租期自114年10月28日至119年10月27日 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千元;租客2為劉佑洽,租期自112年11月1日至117年10月31日止,每 月租金新台幣6千元;租客3為振庭科技有限公司,租借頂樓設置光電板,租期及每月租金 合約上並未明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