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12月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自住,管理費一個月 1600,有 積欠管理費 4萬多元,無附車位。依鑑定報告,屋齡約45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7.
依鑑價報告記載,807地號為第五種商業區,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