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04年6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50-
8.
451-1地號為圓山花香第五代地下室入口車道,439-21地號為圓山花香第三 代地下室入口車道,537-23地號土地為既成巷道(和盛街10巷),535-25地號及4 70-17地號土地為既成巷道(和盛街20巷),債權人代理人表示439-
10.
4 51-1地號土地均為既成巷道,地下室入口車道係供住戶通行使用,無人占用; 嗣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37-23地號土地係和盛 街10巷之巷道,535-25及470-17地號土地為和盛街20巷之巷道,439-21地號土 地現為地下停車場之坡道,450-
11.
451-1地號土地現為地下停車場之坡道,惟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實際使用情形。六、據鑑價報告所載,439-
13.
451-1地號土地現況為車道入口,前開 三宗土地形狀均為梯形,439-21地號北側、450-
14.
451-1地號東側臨都市計畫 道路(10公尺寬之和盛東街);537-23地號土地現況為和盛街10巷之道路,470-1 7及535-25地號土地現況為和盛街20巷之道路,前開三筆土地若合併係長方形。 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實際使用情形。
15.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9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8879100號函 載,439-21地號、537-23地號土地,領有
16.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1608號使用執 照,依建築圖標示為私設通路(計入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一部分,內含法定 空地;另450-1地號、451-1地號、470-17地號及535-25地號土地,領有
17.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3312號使用執照,其中470-17地號及535-25地號土地,依建築 圖標示為私設通路(計入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1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9.
上開六宗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