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27日勘測時,經檢視本件標的透天厝之一至四樓前後方及五樓全部均有增建,據 在場之債務人表示建物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目前由其與家屬自住使用;另於民國114年9月3 0日假扣押查封時,標的建物有增建,據債務人陳稱係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除本件標的外,均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另本件為集合式住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據債務人陳稱本件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 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