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95年1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在場表示房屋有增建,328-4地號土地 為該建物之後方;本件標的於115年7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由第三人周○琴在場表示由 債務人無償借予其居住使用,且稱不清楚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又經目視牆壁龜裂、壁 癌嚴重,復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於115年7月28日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5733331 00號函覆本院,經查訪結果,受訪人亦表示不清楚本件拍賣房屋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故; 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328-4地號土地為建物廚房下方之土地;另據債權人於115年7月17日具狀陳 報,本件標的由債務人借予其女友周○琴無償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328-4地號土地無抵押權設定,其餘標的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合併拍 賣之部分標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