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5年9月14日執行筆錄記載,55地號土地為金鼎路145巷6弄3號建物旁空地, 其上搭有鐵皮棚架(145巷6弄4號對面)。 56地號土地與55地號土地相連,為金鼎路145巷6弄3號建物旁,緊鄰55地號土 地,其上部分搭有鐵皮棚架,部分搭建鐵皮屋(有不鏽鋼門,外置有雜物)。 據債權人於115年9月23日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物位於高雄市三民區金鼎路145巷 6弄3號右側鐵皮屋,其中56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房屋及堆放裝修雜物及停放貨車一輛,55地號土地有停放數台機車,現場無他人無法得知鐵皮屋所有人及使用 人。
7.
本件56地號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有優先承購權。又共有人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應連同 其餘部分一併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