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孫子在場稱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其稱1 樓牆壁有些許壁癌,頂樓(3樓)雨天會漏水,另稱本件標的並無地震、火災受損亦無發生過非自 然死亡事件,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債務人孫子稱本件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 事之資訊,鑑價報告亦無相關資訊記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如附表備考欄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 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