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履勘時,債務人未到場,經入內檢視,廚房似有漏水跡象;僅主 臥室有擺放家具,地上堆積灰塵,信箱上貼有4月份停水通知;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管理員, 表示債務人無車位,且自113年1月起積欠管理費,總計約新台幣(下同)2240元。債權人 於114年11月15日具狀補充本件標的建物現況,表示:「經詢問債務人,債務人稱其於外地 工作並未居住於此,天花板漏水情形為樓上住家管線所造成,當初買房子時,仲介並未告知其 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所以不清楚屋子以前情況」。嗣本院函請轄區員警調查標的建物是否 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該員警表示:「因現任管委會主委剛上任,故親自拜訪並詢問前任主委(擔 任主委多年) 該戶狀況,據前任主委稱於第一手屋主時期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自殺,後來遭法 拍,由現第二手屋主(即債務人)所買下,但因購買時有金錢糾紛,故從購買後至今從未入住 過,亦已積欠大樓管理費多年,寄存證信函均遭退回」。另據115年1月2日鑑價報告所載,
3.
762-1地號土地分別為第五種商業區、道路用地;標的建物西側距臨房極近,恐影響部分 採光及隱私,且據附近居民指稱,標的建物所在社區大樓中,有一戶多年前曾發生屋內燒炭自 殺之情事;管理室住戶資料中,登載的住戶名非本件債務人,標的建物目前為空屋,已積欠管 理費多年。實際占有使用情形及特殊情事之資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