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門未上鎖,現為空屋,無人居 住;經入內檢視,屋況老舊,牆壁呈黃褐色,已斷水斷電,地上佈滿灰塵;代理人另稱管理費 為每月新台幣525元,自102年起(起始月份不明)積欠至今。另據115年6月9日鑑價報告記載,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係拍賣 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購買權。惟共有人應就本件全部拍 賣標的合併買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