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11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004地號上有中山一路12號房屋後方之 鐵皮建物。1003地號上有區分所有建物。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 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專有部分所有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 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 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該土地之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 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9.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承買權。
10.
如優先承買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 標別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則應就本標別土地合併承買。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55號確定判決僅就同段106建號及151 2建號分割,不及於1003地號及1004地號。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