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23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遼寧二街229巷38至42 號前之巷道(約佔一半面積);編號2土地為遼寧二街229巷36弄巷道(約佔一 半面積),現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優先承買:本件係債權人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民事 裁定聲請對債務人郭宥騏強制執行,並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繼 訴字第56號和解筆錄代位債務人郭宥騏變價分割遺產,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 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