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89年9月2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為既成巷道(民族一路63巷 20號到30號前面);又本院於115年6月4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為民 族一路63巷20號到30號建物前之巷道2分之1,供大眾通行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 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 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