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5年4月20日現場查封時,房屋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管理費1個月3千多元,目前無 積欠管理費,有附一個車位在地下2樓,無權狀,但有管委會開立的證書,不過該證書目前找不 到,須找管委會開立證明,當時購買時就附在一起的機械車位,債務人當場引導至地下2樓查看 停車位,車位有貼39號2樓之1之指示,標明位置,然本院發文請債務人補正停車位證書,迄今 未補正。依鑑定報告,土地屬第四種住宅區,屋齡約34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依鑑價報告記載,167地號為第四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