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履勘,第三人胡O榮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13年9月1日至116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5000元,並出具租賃契約為證;經檢視一樓地板有裂痕,
2.
二樓有壁癌,頂樓堆置雜物、水塔,有雨遮。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1580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