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5年4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母親稱該屋目前出租予吳○穎,並已陳報租約到本 院(租期自114年3月5日至117年9月4日,月租金1萬元),1~3樓後方有增建,4樓整層為增建,有 一些漏水及白蟻,依地政回函,建物總面積為106.86平方公尺,其中10.5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盛 興段1409地號,依鑑定報告,土地屬第三種住宅區,屋齡約50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所占用之鄰地盛興段1409地號部分,均不在拍賣範圍,該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 投標人注意。六、本件編號
8.
2建物因查封前已出租吳○穎使用(租期自114年3月5日至117年9月4日,月租金 1萬元),故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