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4年12月11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第三人何○婕(即承租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基於租 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租賃期間自112年起,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0元,未訂立書 面契約。據115年6月17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務人不在,第三人何○婕(即承租人)在場陳 稱,建物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租金每月120 00元,有書面契約。內有神明廳,有飼養寵物(烏龜)。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 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 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何○婕承租中,期間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於查 封後(114年11月21日)出租占有,依強制執行法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權人不生效 力;且租期屆滿後拍定,拍定後仍點交。
8.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9.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 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 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