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1月11日查封時,作為停車場使用,但無畫出明確停車隔間,亦無門牌可確認,無法判斷建物所在位置;另據前案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現況已打通為停車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無法確認實際位置,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