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編號 2土地其上有一墓園,其餘部分為雜樹林;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水池、香蕉 樹及一鐵皮屋;編號4土地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至4土地使用分 區均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 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4.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6.
本件編號3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鐵皮屋、香蕉樹等均不在拍 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 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