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現有新屋區十五間12號(舊門 牌)水泥、磚造、鐵皮建物數間坐落;部分為雜木林。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