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25─1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興福路333巷56號房屋等三建物;
6.
125─8地號土地上有空地、雜林、瓦房、三層樓建物;
7.
125─6地號土地上有空地、雜林、建物(社子9號);
13.
125─7地號土地為雜林地。而上開建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均為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14.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15.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1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