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在場之第三人陳O○稱建物為其自住;地政人員指稱建 物無增建,597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前方道路。本件均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 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因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 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 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 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則以建物共有人優先 承買全部標 的。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 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 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 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597地號為道路,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 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 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 或請求撤銷拍定。
9.
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周遭嫌惡設施為死巷,投標人應自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