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大舍甲段61地 號上有雜樹林及鐵塔(電塔),位於建物門牌同安路340號右後方。另於111年10 月18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8地號上有種香蕉等果樹。債權人於112年2月23日具狀陳報稱同安段78地號土地上有高壓電塔、果樹,另鄰居表示該果樹為 土地前方建物(門牌:高雄市梓官區同安路340號)屋主所種植,惟並未與土地共 有人有任何契約,該地後續一直都由土地共有人使用管理。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有農作物,農作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 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