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1年7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7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東華街二段390號建物占用,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670─1地號土地位於同上建物前方之駁坎擋土牆邊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應買,分別標價,請應買人出價。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67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