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3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3.
8號建物前之現有道路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標不動產之謄本載有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命令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 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 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及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乙事,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 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4.
本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