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4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泉源路71號建物西南方約106公尺之樹林、道路及空地;514-
4.
5trial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70公尺之樹 林、道路及空地;514-
6.
514-19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 36公尺之樹林、道路及空地;514-
8.
514-29地號土地係分別位於 上開建物西南方100公尺之樹林、道路及空地;514-11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 物西南方104公尺之樹林、道路及空地;514-17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南 方約30公尺之樹林、道路及空地;514-18地號土地有上開建物後半部連接之 鐵皮屋部分占用;514-20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24公尺之樹林、 道路及空地;514-22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124公尺之樹林、道路 及空地;514-
11.
514-28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 約
12.
150公尺之樹林、道路及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 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1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98,930,000元。
1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16.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514-1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時,就514-18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 部分因不符合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指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1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