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5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2.
本院112年6月8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1地號土地係位於復 興三路300巷39號建物上方約40公尺處之雜木林;9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復 興三路300巷75號之建物、有人居住;95地號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 地上物。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 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6.
95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 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94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 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