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7之2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院112年6月8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地號土地係位於永 春橋(復興三路300巷)道路上方之雜木林,有一磚造建物占用;57-1地號 土地係位於永春橋(復興三路300巷)旁之道路地;57-2地號土地位於永春 橋下方,有菜園占用。前案執行時債務人父親稱曾57地號上之磚造建物由 其使用,其亦為土地共有人等語。土地上之建物、設施及作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9.
57之2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57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 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12.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