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1年7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8─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一段279巷20號1樓建物占用,部分土地為該建物旁之道路及空地,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1年8月29日函覆稱,378─4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1696號使用執照(71建(北投)字第1790號建造執照)之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亦請應買人留意。
4.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應買、分別標價,請應買人出價,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