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494之1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112年11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91之
7.
492之1地號土地位於 臺北市北投區吉利街39巷之道路用地,有門牌號碼為吉利街39巷15號建物 屋簷雨遮占用;493之
8.
494之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吉利街39巷之 道路用地,有門牌號碼為吉利街39巷37號、39之1號建物屋簷雨遮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 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16.
494之1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 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8.
無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