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及鑑定報告表示為未臨路之雜木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6.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依內政部解釋包含寺廟)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或機構,應提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