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4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查封土地為道路;另據鑑定報告記載: 拍賣土地現為道路。上開土地之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 人自理,又拍賣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 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六、本件拍賣不動產於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基準日當日前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者,該不動產當期暨之後課徵之上開稅捐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不 得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在後而拒絕負擔。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