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1年11月22日執行人員與地政人員現場查封指界時稱,十五間段十五間尾小段
2.
620地號均為田地,其中620地號不含水溝,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應有比例共同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