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應買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5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三空泉13之
2.
13之2號建物及鐵皮車棚坐落;496地號土地上有同 區三空泉13號建物坐落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2年5月30日函復稱:
3.
496地號土地領有66淡農建 字第8137號建造執照(未領有使用執照)、69淡鎮使字第018號使用執照(69 淡農建字第015號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屬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 用地(含配合耕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