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指稱2103地號土地部分有鐵皮屋占用及菜園;2104地號土地有鐵皮屋占用;2105地號土地有鐵皮屋占用,惟桃園市蘆竹區龍安街三段129巷66號房屋是否占用不明;2107地號土地部分雜樹林,部分鐵皮屋(無門牌號碼)。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建物非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3.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