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現場查封土地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三合院坐落,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於112年9 月12日具狀陳報其上建物為門牌台南市鹽水區?頭港13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有應有部分 1/2,現無人居住使用;嗣於112年11月24日現場查封編號1建物時,經會同稅務、地政人員及債 務人之遺產管理人到場,稅務人員表示經核對現場編號1房屋與房屋平面圖相符,惟旁邊有一間 廁所非房屋平面圖所登記之部分,另債務人遺產管理人表示,廁所係坐落在他人土地上,非本件 查封物之部分,故本件編號1建物依債權人指封範圍查封、拍賣,不含旁邊廁所,請投標人注 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編號1建物現況部分損壞,且有滲漏水情況,內部無水電。另依鑑 價報告照片所示,編號1建物廚房之窗戶為鏤空狀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 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 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六、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 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編號1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 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 險。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