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7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簡 易雞寮(設圍籬),另部分有門牌中山東路142巷2號房屋占用,在場賴先生 表示為債務人堂哥,雞寮為其所有,房屋久無人居住使用目前閒置中。以 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 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5.
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