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 地係位於新竹市牛埔南路
2.
193號屋前方(上方有採光罩)似騎樓之空地,但 屋上方之採光罩是否有占用以實測為準等語。惟據債權人嗣具狀陳報表示本件 85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兩棟(門牌:牛埔南路191號及193號),據屋主表示房屋購 入時就此現況,不知為何有占用情形、占有權源不明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 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 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 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 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 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7/04/
6.
,土地 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乙種工業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 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 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