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86年5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於民國97年7月3日查封時經開鎖入內,為 空屋、無水無電、無人居住,亦無增改建情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履勘時,大門深鎖, 經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屋內已無人居住,無水電,遺有廢棄傢具及雜物,地上佈滿灰 塵、雜物。
2.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2年8月18日函覆本院,經其派員查訪鄰居結果,均表示未曾聽聞 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8月7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 政府於112年8月9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 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 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trial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 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 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