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4地號上有數棟建物坐落。25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樓為 神明聽,牆上有明顯煙燻痕跡,及因漏水掉落之天花板。據在場之共有人稱,建物有嚴重漏水之 情形。;據估價報告記載,土地為裡地。除本件拍賣之259建號外,土地上之其他建物均不在本 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或建物時,需就建物及土地一併承 買。
4.
259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 險。六、本案拍賣建物,除上開情事外,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