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14-1地號雜草雜 木叢生、上種植檳榔,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 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 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trial謄本所載;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土地上檳榔樹等作物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底價,惟就實際種類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種類數量如有增減或有滅失之情事,應買人、執行 當事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若可點交,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 準。
5.
本件114-1地號土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 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