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55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土地上有磚 造鐵皮頂建物;856地號部分為空地、道路,有數棟建物座落;
2.
737地號部 分土地為道路、有數棟建物座落、混合使用。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 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6.
856地號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 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 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 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