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供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員林市公所、吳○微、吳○炎有優先承買 權,惟其優先承買順序後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如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 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 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 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 意。
4.
trial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5.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劃取得方式:徵收。
6.
因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聲請人及相對人外,聲請人及相對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