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均為雜樹林地(據前案 查封筆錄記載,車輛無法進入土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 交。
2.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