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2聖36349甲

新竹縣竹東鎮放翁段359-15地號

應買 點交 待拍
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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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1/4 ~ 2024/04/03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76.3
保證金:
95.3
總坪數:
771.4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771.4 坪
總現值:
459 萬
拍後增值:
-17.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no
no
法拍專員
經紀業:no
地 址:苗栗市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段 359-15地號,面積 2,550 m2,持分 1/1,476.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3/11/1,總底價 588萬,保證金 117.6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2拍,2023/11/29,總底價 529.2萬,保證金 105.8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3拍,2023/12/27,總底價 476.3萬,保證金 95.3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據前案查 封筆錄記載,車輛無法進入土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50302號)特別拍賣底價。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0.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1.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段 359-15地號
2,550 m2 × (1/1) × 1,800 元 - 476.3 萬元
= -17.3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3
3拍 不點交
89.7 坪 / 187.2 萬
2024/5/17
1拍 部分點交
23.5 坪 / 57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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