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9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建物(均不在拍賣之 列)坐落,嗣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為債務人家人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 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 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 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4.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5.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