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3月3日測量時,共有人在場,稱標的當時由其居住使用,本 件112年9月21日履勘時,上開共有人在場,表示曾有共有人在內燒炭自殺。經檢視建物,建物為 屋齡38年之加強磚造建物,外觀破舊,屋況不佳且嚴重漏水,有增建,增建部分占用鄰地678-
3.
1278-1地號土地,分別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管領,經前案函詢上開二 機關,其回函表示,拍定後應由拍定人向該等機關變更列管佔用人,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附 近生活機能良好、交通便利,未來將依現況持續發展,以上供投標人參考。
5.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678-
7.
1278-1號土地(為國有地及市有地),占用之土